关于政务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公司发布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工作制度(3篇)
x县审计局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发布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管理制度范文(1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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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x县审计局对拟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政府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的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。
第三条 审计机关在主动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或依申请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审计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前,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秘密法》、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,对拟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的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内容是否属于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秘密、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以及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后是否危及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。
审计局对拟发布的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应遵循不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不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、先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后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、谁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谁负责的原则。
第四条 凡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秘密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秘密法实施办法》和审计署、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局关于《审计工作中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》及审计署《关于审计事项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问题暂行规定》的事项,均属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范围。
审计局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政务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,不得危及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。有下列情形的,都不应当予以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:
(一)属于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秘密的;
(二)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;
(三)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;
(四)正在调查、讨论、处理过程中的,但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;
(五)与审计执法有关,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;
(六)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后会影响社会正常秩序引起消极后果的;
(七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不予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的其他情形。
有前款第(二)、(三)项规定情形的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,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的,可以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。
第五条 审计局政务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领导小组负责我局政府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发布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工作。
第六条 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发布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应履行如下程序:
对于审计工作动态类的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,经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产生部门负责人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,提出初步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意见,报送局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发布。
对于审计问题类、要情类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,经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产生部门负责人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,提出初步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意见后,报送局机关分管领导审核,局机关分管领导认为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稿件不属于第四条第(一)至第(七)项的,可以签发;局机关分管领导认为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稿件涉密或者属于重大事项的,应当提请局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。未经允许不得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的审计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应予以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。属于经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不能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的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,应说明理由。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记录应保存备查。
第七条 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发文产生的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,发文部门都具有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义务,应同时就是否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作出书面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或提出书面处理意见。
第八条 涉密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符合法定解密条件且需要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的,应依法定程序解密后方可予以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。
第九条 对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秘密的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,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后,依照法律、法规和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有关规定上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工作部门确定。
第十条 机关各部门未经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,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不应当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的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,一经发现,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。造成泄密的,局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工作机构应尽快向上级主管机关的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工作机构和同级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工作部门报告,并立即组织查处。
第十一条 法律、法规关于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发布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政府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机制范文(2)
第一条 为确保政府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真实、及时、有效、安全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秘密法》《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条例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我办工作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,是指我办的政府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在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前,对内容是否属于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秘密、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以及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后是否会危及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,并就是否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作出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。
第三条 政府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发布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应遵循谁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谁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、谁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谁负责和先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后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的原则,遵循“涉密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不上网,上网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不涉密”的要求,既要确保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安全,又要保障应当在互联网发布的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顺利发布,促进依法行政。
第四条 依照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,结合我局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,明确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的程序和责任,明确分管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工作的负责人分管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工作。开展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时应履行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审批手续。
第五条 不得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下列政府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:
(一)属于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秘密,或已标注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秘密标志,并仍在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期限内的政府宜春福利院(专区)门户网站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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